香港移民者特别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都需要把资产转移到境外。那么遗产的继承是移民香港人士首要考虑的问题。香港遗产继承顺序与中国内地明显不同。香港遗产继承法的配偶具有优先遗产继承顺序,剩余遗产分配给子女或父母,总体上对死者父母不利(与中国内地相比)。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之规定:
配偶遗产继承顺序优先,剩余分配各名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遗产继承权
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没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后裔,那么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继承死者的剩馀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所剩馀的全部产业)。
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继承:
继承死者所有的个人生活物品及剩余遗产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500,000元分发后,如果上有剩余之数,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死者的所有子女。
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但没有后裔
如果死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亦已离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如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亦可以分的遗产。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个人生活物品及由剩余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1,000,000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给配偶,另一半分给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情况下,如死者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姐妹便不能分得遗产。只有在死者没有遗下后裔也没有在生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有权分得部分遗产。即死者无后裔,但有配偶;无父母在生,但有兄弟姐妹在生的情况下,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个人生活物品及由剩余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1,000,000元分发后,如果上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给配偶,另一半则分给死者的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亦称为“私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如果父母在1993年6月19日后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关于领养子女之问题,任何人如是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而被他人领养,他们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须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周海媚这一生感情艰苦,之后经历了多次感情失败后,她从此心智成熟,反倒是在北京买下豪华别墅,一个人生活。她名下持有两套北京和香港的房产,市值上亿元。此外,从影30多年,周海媚的银行存款至少也有千万元人民币。而周海媚生前没小孩、爸爸已离世,故遗产将由妈妈继承。妈妈身故后,遗产由兄弟姐妹继承。
香港遗产继承手续有哪些?
任何人处理死者的遗产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遗产承办,依照法律程序从而取得遗产承办书。遗产承办书是由遗产承办处发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权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领取所有遗产,清还死者的债项及分配遗产予遗产受益人。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但无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第21条规定了有权向高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的优先层次,主要部分如下:
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之妾侍。
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子女的后裔。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兄弟姐妹的后裔。
这是无遗嘱下的遗产继承顺序,当然这并不符合大多数在香港生活的人的意愿。订立遗嘱和购买人寿保险仍然是遗产继承的最好方法。香港不像内地那样有公证遗嘱,需要律师见证,费用也会相对较高。移民香港生活的人士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