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投资、优才、专才计划移民香港生活,其中一部分的人在7年以后获得永久香港身份证,这当然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香港移民人士就会在香港生活,购买房子居住,当然还有投资其他资产,只有订立遗嘱才能将遗产精准继承。香港立遗嘱比内地简单许多,手写、印刷或任何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也不需要见证人。法庭最看重的是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精神行为能力。
问:什么是有效遗嘱?
答: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的第5(1)条,香港的有效遗嘱只有两条:意图和行为能力,即
立遗嘱人需表明他的意图是遗嘱在他去世后生效;
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精神行为能力订立遗嘱。
问:如何证明遗嘱的意图呢?
以「这是[遗嘱人姓名]最后的遗嘱」开始遗嘱;或
聘请律师草拟遗嘱。
问:立遗嘱人如何表明他的精神行为能力?
答;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遗嘱人有足够的精神行为能力订立遗嘱,因此法庭不需要相关证据。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无法阅读或书写或 iii) 已经授权他人代表你签署遗嘱,你需要证明在签署时你知道并批准遗嘱的内容。其中一种证明方法是在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由某人向你宣读遗嘱。此外,你的遗嘱应该包含声明确认:
该文件在所有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向你宣读过;
你看似理解并完全批准其内容;
见证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签署遗嘱以确认他们为见证人并承认这是你的最后遗嘱。
香港和内地一样代书遗嘱是需要见证人,而自书遗嘱则不需要见证人。这点需要香港移民人士留意。
如果立遗嘱人患有精神病或严重疾病并正接受药物治疗,他需要证明他在签署遗嘱时有意识地知道并同意遗嘱的内容。证明这一点可能非常困难。普遍来説,法庭需要证据显示至少有一名医生于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前检查并确认了患病的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心智能力并见证整个签署遗嘱的过程。如有需要,请谘询律师。
如果立遗嘱人由于他人对他施加的压力达到迫使意愿的程度及施加该压力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签订不希望签订的遗嘱,法庭可能会因不当影响的理由判定该遗嘱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了该遗嘱。然而,声称立遗嘱人受到不当影响或胁迫的人必须提供证据,法庭需要证据证明不当影响或胁迫存在,而不只是基于对立遗嘱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遗嘱人应该或不应该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测。
问:有效遗嘱要注意些什么?
答:除了确认立遗嘱人的精神行为能力,有效遗嘱只有一份,需要妥善保管。如果同时有两份遗嘱,以最后的时间为准。当老人立遗嘱时已经无精神行为能力,则以上一份遗嘱为准继承遗产。移民香港的中产家庭的遗产继承有两种金融工具是无可代替的,就是香港储蓄保险或香港人寿保险及遗嘱,缺一不可。香港人寿保险继承遗产无需经过法庭,遗产继承人特别是没有收入的遗产继承人更快速地接受遗产。
问:香港遗嘱的遗产继承手续有哪些?
任何人处理死者的遗产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遗产承办,依照法律程序从而取得遗产承办书。遗产承办书是由遗产承办处发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权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领取所有遗产,清还死者的债项及分配遗产予遗产受益人。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
死者的兄弟姊妹。
一般来说,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遗产承办,并申请遗产承办书,但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想放弃获得遗产承办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便有权提出遗产承办,并申请遗产承办书,但须证明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已放弃权利。遗产承办书不可以发给超过四名人士,如遗产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终身权益的人,则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
假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相关遗产将由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分配。相关文章详细见:《移民香港生活:香港的遗产继承顺序先配偶及子女,后父母及兄弟姐妹-遗产继承手续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