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基金是资产隔离和税务筹划工具,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收益,即使委托人和受托人受债权人追索。海外家族信托基金在具体分类和税务筹划上有较大差别,因此移民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何合法地转换海外家族信托基金的身份。需要同时咨询专业的海外信托公司、国际税务会计师或律师。本文仅基于美国的信托税法来讨论海外家族信托基金的分类对税务筹划的影响,包括全权信托、无权信托、可撤销家族信托及不可撤销信托。
从美国所得税的角度看,可将家族信托基金分为「全权信托Grantor Trust」和「无权信托Non-grantor Trust」。全权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保留处置信托内资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基金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将由委托人缴纳相对应的所得税。「无权信托」则相反,由于委托人放弃了家族信托基金所有权,所得税也转而由受益人缴纳(对应每个受益人分配到的收益)。
从美国遗产税的角度看,可将家族信托基金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以及「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仍归为委托人的遗产之一,必须与其他遗产一起计算遗产税。当委托人创建家族信托基金之后放弃了对家族信托基金内资产的控制权以及所有权,那么这份家族信托基金即为「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则被移除出委托人的遗产,因此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
家族信托基金三种基本分类
可撤销全权信托
适用人群:仅受益人移民美国,委托人不移民并且希望对家族信托基金保留控制权。在这种可撤销全权信托结构下,受益人不用缴纳任何美国所得税或遗产税。因为委托人不是美国税务居民,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家族信托基金中不涉及美国资产或商业行为,双方都无需缴纳任何美国税。如果委托人移民美国,则该委托人需对信托资产产生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
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
适用人群:委托人移民美国,并且在创建家族信托基金、投入资产后愿意放弃信托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此来避免美国遗产税。美国税法规定,无权信托在所得税方面的一般原则是作为“以个人为单位的法人实体”,即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基金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美国受益人需缴纳收入分配部分的所得税并且提交3520表格,通常受益人都是低收入人士。如果受益人中有非美国报税人,那么他分配到的收入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
适用人群:委托人移民美国,希望避免遗产税,但是不想放弃对家族信托基金的控制权。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委托人设立的是不可撤销信托,将被视为放弃了对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就是第二种提到的家族信托)。但是在这里存在一种例外。当不可撤销信托的起草是为了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税目的的资产所有者,而不是出于遗产税目的时,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即所得税由委托人负担。这些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被称为 “故意有缺陷的设保人信托”。
投资年金或人寿保险单
在移民美国前,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购买年金或人寿保险。香港的终身寿险或储蓄分红保险Endowment,如果配置得当,可以享受免税增长和免税分配的好处,因为保单中的资本增值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香港保险保单有更多的提取选项比如用保单做抵押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等,大大增加现金流。家族信托基金里的资产隔离独立于任何受益人及委托人而存在,任何人无法动用资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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