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内地朋友,对于信托基金,并不陌生,聊起内地信托,都会问一句,收益多少?因为在大家看来,内地信托就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门槛比较高(通常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收益比一般理财产品高一点(6-12%),现在的内地信托也不能实现刚性兑付。内地《信托法》第二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层面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教授称之为「代人理财法」,内地信托也无法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
而香港地区的信托法,则完全不同: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受托人为了他人,一般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在受托人所有权下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通俗一点来说,香港信托是财富传承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资产高或是有特别考虑的客户来说,委托人可在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也可以在遗嘱中设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基金在委托人去世时生效,转移给信托的资产是遗嘱中指定的资产。香港信托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对于这类客户来说,最基本的出发点是:大笔资产一次过给到某一个管理和把控资产能力不强的继承者,或许是「留祸不留福」的一件事,把受益权和控制权分开,是设立香港信托的初衷。
家族信托基金设立的前提条件
「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一直困扰著很多高淨值家庭,所以作为一种法律构架,家族信托基金也受到了空前的关注。香港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严格保密家族信托的财产和内容。业内曾有朋友开玩笑说:现在的家族办公室多过需要服务的家族,但是,真正专业的团队并不多见,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是有条件的。
双重所有权
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人,依照信托档或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处分权;受益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于是管理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资产完全隔离,受益人的行为无法影响信托财产。
而香港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只有在普通法的体系下成立。所有大陆法系的家族信托(比如日本,台湾,韩国),都会因为单一所有权的限制,出现财产转移的条款。
私权和自由
私权并不等同于私有产权,是一个人,作为自由个体享受的全部权力。自由,则包含三个层面:自由的人,自由选择和自由意志。这个要素,是一个香港信托之所以让受托人有约束,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安心的基本保证。
自从接触家族信托基金TRUST,看过很多精要的设计,常常会感慨,实在是非常有美感和愿景的法律构架,普通法内遗世独立的香港信托,使一个人生前的意愿得到无限尊重和充分保护,这也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