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的保险金信托有分1.0、2.0和3.0模式,直至现在,保险金信托3.0也没有能实现。但香港的家族信托基金已经可以做到3种模式。保险金信托3.0在税务筹划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在国内或国外,先设立家族信托,再把资产转移家族信托中。
传统1.0模式
在传统的1.0业务模式下,委托人自行投保并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经过被保人同意,将信托公司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此种模式综合了信托和保险的优势,同时也可以降低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
升级版2.0模式
保险金信托2.0模式是基于1.0操作模式的升级版。在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均成立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代为缴纳保费,并作为保险受益人,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由于后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
全方位3.0模式
保险金信托3.0模式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3.0模式可以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三个维度为客户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也可以实现将投保品种由传统的人寿保险扩大为多种保险类别,让保险成为信托财产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发挥保险金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
模式 | 优点及缺点 | 适用场景及解决问题 |
保险金信托1.0 | 管理费用从收到身故保险金开始支付,节省信托管理费用 | 主要是实现受益人的资产隔离问题,在投保人、被保人身故以后代替投保人分配并管理受益人的资产 |
保险金信托2.0 | 需要把投保人更改为信托公司 | 实现投保人的资产隔离问题,家族信托在欠债前设立,即使投保人破产,资产仍然保全 |
保险金信托3.0 | 以资金设立信托基金,直接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意愿;扩大投保品种,实现全方位托管服务,收费最高 | 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除了持有保险,有可能是持有股权再购买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