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储蓄型保险比其他国家的储蓄型保险有更多的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功能,这些功能都是通过设立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实现的。香港的保障型保险较为简单,父母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只需设立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人,子女为受益人,子女长大以后,随时可以转换投保人。储蓄型保险则较为复杂,在投保人可以在生前决定,在投保人身故以后,保单是继承财富或身故赔付。子女及其后孙子继承保单我们一般会建议设立第二被保人的做法。
保单持有人(Policy Owner)──亦作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的人,三者之中拥有支配保单的权力,包括更改被保人/受益人、行使分拆保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和退保等。香港保险投保人是可以随时转换的,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之间无须「可保权益」。香港法例规定保单投保人必须年满18岁,若投保人身故,保单被保人就会变成新投保人,若被保人都未满18岁,保单终止,身故保险金派发保单受益人
被保人(Insured)──指受到保单保障的人,可以同时是投保人。若被保人并非投保人本人,则被保人需与投保人存在「可保权益」。一旦投保人身故以后,储蓄型保险的被保人就会成为新投保人,而第二被保人就会成为新被保人,保单可以代代传承下去。
受益人(Beneficiary)──指当受保人符合理赔条件后(例如不幸身故),将会收到赔偿的人;而受益人可多于一人。无须「可保权益」,受益人可以是慈善机构或信托公司等第三方,也可以是子女的监护人。如投保人,同时是被保人和受益人,当他/她不幸身故时,赔偿将会成为遗产;如并没有立下遗嘱,遗产一般会按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处理,依次序分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法律上的可保权益
「可保权益」的意思,就是如果被保人不幸患病、受伤、甚至死亡,会引致保单持有人在情感及经济上的损失。一般而言,与投保人有血缘或固定家庭关係的人,例如配偶、18岁以下的子女等都会有「可保权益」。
除了上述提到的血缘或固定家庭关係,在某些情况下,你的债务人、生意合伙人、公司重要员工等都可以有可保权益,令你可以为他们投保,但是否接受投保就要视乎不同香港保险公司的决定。第二被保人与投保人也需要有可保权益,有的香港保险公司设计「保单延续」选项,即使没有可保权益的受益在投保人和被保人身故后成为新的投保人和被保人。
人寿保险例子:
公司觉得生意合伙人很重要,希望为生意合伙人投保人寿保险,那么就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生意合伙人作为被保人,生意合伙人并不享有身故利益和供款义务。
父母觉得自己很重要,希望在身故后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财务保障,那么父母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子女为受益人,即使父母离婚后也不会改变保单的可保权益。现时香港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可以设立每月支付,更好地安排遗产直至子女成年,能独立工作。
储蓄型保险例子:
父母把财产留给子女有很多方法,终身寿险是其中一种方法,当然,患病后就难以再投保终身寿险了。香港的储蓄型保险有很多的财富传承功能。储蓄型保险开始的时候一般设立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人,子女为第二被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身故以后,子女为未成年,作为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子女若年满18岁即可继承保单。如果夫妻一方是第二被保人或者第二投保人,那么父母都身故后,子女才能领取身故保险金。很多发达国家对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豁免遗产税。
香港储蓄型保险还有一个特点是无限次转换被保人,假设公司帮员工投保储蓄型保险作为雇员福利,在雇员离开以后,公司更改被保人为新雇员,这份储蓄型保险仍然是公司资产。
养老年金保险例子:
养老年金保险是投保人的资产,保障的是被保人生存时的自由现金流。因此,被保人生存时,年金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人。为被保人的退休生活投保养老年金保险,把自己设立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由自己领取年金。当年金未领取完,投保人已经身故,养老年金保险的受益人,即是配偶或子女就领取余下保证期的年金。像储蓄型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一样,配偶或子女并非这份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因此,在继承年金收益后没有退保的权利。合理设计储蓄型保险的被保人和受益人非常重要,避免保单资产跌入法定的遗产继承人中,法定程序的资产分配可能并非投保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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