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投保人士利用保费融资Premium Financing购买储蓄型保险规管收紧 须列明标准及规定 2023年1月实施的做法日趋普及。保监局及金管局推出措施,以加强对投保人的保障,包括新发保费融资的《重要资料声明书》,列出利用保费融资要考虑的因素及涉及的风险,提高风险披露水平,并发出通函,釐清利用保费融资投保的监管标准和规定,涵盖负担能力评估、为可能过度槓杆借贷的客户施加额外措施等范畴。
保监局金管局发《声明书》通函
保监局表示,注意到保费融资业务的佔比呈上升趋势。以个人寿险新生意的总保费而言,保费融资业务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分别佔整体的17%、21%和33%。
保监局及金管局各自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银行发出通函,釐清有关利用保费融资购入储蓄型保险保单的监管标准和规定,并推出《重要资料声明书—保费融资》的措施,协助有意利用保费融资的潜在投保人作出知情决定。
两家监管机构指出,《声明书》列出了有关保费融资的考虑因素和涉及风险。保险中介人在作出充分查询并知悉客户有意利用保费融资后,便应向客户充分解释《声明书》的内容。有关客户亦必须就每份运用保费融资的新投保申请填妥及签署《声明书》。通函亦涵盖其他范畴,包括负担能力评估、为可能过度槓杆借贷的客户施加额外措施、销售手法和培训等。
在负担能力评估方面,若客户有意利用保费融资投保,要确定其有否未偿还负债、现时持有的储蓄型保险保单有无用作保费融资或作其他贷款抵押、及要确定其有无财政资源,以支付非由保费融资来融资的保费、能应付在保费融资贷款期内的定期还款,及在保单到期前若被银行要求还款亦可以应付。
若银行是保险中介人及保费融资的提供者,应为其持牌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以助对客户进行产品适合性及负担能力的评估。
避免保费融资过度杠杆 加强核实资产
保险中介人应评估客户使用保费融资会否面对过度槓杆借贷的的风险。在审核承保过程中,应就客户的资产或收入证明进行核实,确定客户无未有披露的其他负债可能影响其在储蓄型保险保单发出前,以应付来自保费融资任何支付的能力。
保监局执行董事(长期业务)许美莹表示,投保人利用保费融资以管理财富和流动资金的做法愈见普及,但相关风险不容忽视。今次发放的通函,具体说明该局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经营涉及保费融资业务时的期望,进一步保障潜在投保人。
金管局助理总裁(银行操守)区毓麟称,该局的通函配合保监局通函,就银行作为保险中介人及保费融资提供者进行保费融资活动提供指引,保障潜在投保人及银行客户。两份通函列出的监管标准及规定,将于明年1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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