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香港生活:香港的遺產繼承順序先配偶及子女,後父母及兄弟姐妹-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

2024-02-0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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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香港生活:香港的遺產繼承順序先配偶及子女,後父母及兄弟姐妹-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


香港移民者特別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都需要把資產轉移到境外。那麽遺產的繼承是移民香港人士首要考慮的問題。香港遺產繼承順序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香港遺產繼承法的配偶具有優先遺產繼承順序,剩余遺產分配給子女或父母,總體上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配偶遺產繼承順序優先,剩余分配各名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遺產繼承權

  • 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繼承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 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繼承:

  • 繼承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及剩余遺產中的500,000元。

  • 在上述的500,000元分發後,如果上有剩余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 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亦可以分的遺產。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及由剩余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 在上述的1,000,000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余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分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情況下,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姐妹便不能分得遺產。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也沒有在生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即死者無後裔,但有配偶;無父母在生,但有兄弟姐妹在生的情況下,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及由剩余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 在上述的1,000,000元分發後,如果上有剩余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 「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如果父母在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香港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


香港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但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訴訟性遺囑檢定規則》第21條規定了有權向高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的優先層次,主要部分如下:

  • 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之妾侍。

  • 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子女的後裔。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兄弟姐妹的後裔。


這是無遺囑下的遺產繼承順序,當然這並不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訂立遺囑和購買人壽保障仍然是遺產繼承的最好方法。香港不像內地那樣有公證遺囑和見證人,需要到律師樓辦理,費用也會相對較高。移民香港的人士要留意。


文章標簽:移民香港‍    資產傳承與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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