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投資、優才、專才計劃移民香港生活,其中一部分的人在7年以後獲得永久香港身份證,這當然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香港移民人士就會在香港生活,購買房子居住,當然還有投資其他資產,只有訂立遺囑才能將遺產精準繼承。香港立遺囑比內地簡單許多,手寫、印刷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也不需要見證人。法庭最看重的是立遺囑人是否具有精神行為能力。
問:什麽是有效遺囑?
答: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的第5(1)條,香港的有效遺囑只有兩條:意圖和行為能力,即
立遺囑人需表明他的意圖是遺囑在他去世後生效;
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訂立遺囑。
問:如何證明遺囑的意圖呢?
以「這是[遺囑人姓名]最後的遺囑」開始遺囑;或
聘請律師草擬遺囑。
問:立遺囑人如何表明他的精神行為能力?
答;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遺囑人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訂立遺囑,因此法庭不需要相關證據。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無法閱讀或書寫或 iii) 已經授權他人代表你簽署遺囑,你需要證明在簽署時你知道並批準遺囑的內容。其中一種證明方法是在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下,由某人向你宣讀遺囑。此外,你的遺囑應該包含聲明確認:
該文件在所有見證人的共同見證下向你宣讀過;
你看似理解並完全批準其內容;
見證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簽署遺囑以確認他們為見證人並承認這是你的最後遺囑。
如果立遺囑人患有精神病或嚴重疾病並正接受藥物治療,他需要證明他在簽署遺囑時有意識地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證明這一點可能非常困難。普遍來説,法庭需要證據顯示至少有一名醫生於立遺囑人簽署遺囑前檢查並確認了患病的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並見證整個簽署遺囑的過程。如有需要,請諮詢律師。
如果立遺囑人由於他人對他施加的壓力達到迫使意願的程度及施加該壓力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簽訂不希望簽訂的遺囑,法庭可能會因不當影響的理由判定該遺囑無效。例如,立遺囑人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訂了該遺囑。然而,聲稱立遺囑人受到不當影響或脅迫的人必須提供證據,法庭需要證據證明不當影響或脅迫存在,而不只是基於對立遺囑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遺囑人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測。
問:有效遺囑要註意些什麼?
答:除了確認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為能力,有效遺囑只有一份,需要妥善保管。如果同時有兩份遺囑,以最後的時間為準。當老人立遺囑時已經無精神行為能力,則以上一份遺囑為準繼承遺產。移民香港的中產家庭的遺產繼承有兩種金融工具是無可代替的,就是香港儲蓄計劃或香港人壽保障及遺囑,缺一不可。香港人壽保障繼承遺產無需經過法庭,遺產繼承人特別是沒有收入的遺產繼承人更快速地接受遺產。
問:香港遺囑的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
答: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及/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假如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相關遺產將由法定遺產繼承順序分配。相關文章詳細見:《移民香港生活:香港的遺產繼承順序先配偶及子女,後父母及兄弟姐妹-遺產繼承手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