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基金是財產保護和稅務規劃工具,受益人仍然能夠就信託財產保持其收益,即使委託人和受託人受債權人追索。海外家族信託基金在具體分類和稅務規劃上有較大差別,因此移民稅務規劃時應考慮如何合法地轉換海外家族信託基金的身份。需要同時咨詢專業的海外信託公司、國際稅務會計師或律師。本文僅基於美國的信託稅法來討論海外家族信託基金的分類對稅務規劃的影響,包括全權信託、無權信託、可撤銷信託及不可撤銷信託。
從美國所得稅的角度看,可將家族信託基金分為「全權信託Grantor Trust」和「無權信託Non-grantor Trust」。全權信託指的是委託人保留處置信託內資產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家族信託基金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將由委託人繳納相對應的所得稅。「無權家族信托」則相反,由於委託人放棄了家族信託基金所有權,所得稅也轉而由受益人繳納(對應每個受益人分配到的收益)。
從美國遺產稅的角度看,可將家族信託基金分為「可撤銷家族信託Revocable Trust」以及「不可撤銷家族信託Irrevocable Trust」。「可撤銷家族信託」中的資產仍歸為委託人的遺產之一,必須與其他遺產一起計算遺產稅。當委託人創建信託之後放棄了對家族信託基金內資產的控制權以及所有權,那麼這份家族信託基金即為「不可撤銷家族信託」。「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則被移除出委託人的遺產,因此無需繳納美國遺產稅。
家族信託基金三種基本分類
可撤銷全權家族信託
適用人群:僅受益人移民美國,委託人不移民並且希望對家族信託基金保留控制權。在這種可撤銷全權信託結構下,受益人不用繳納任何美國所得稅或遺產稅。因為委托人不是美國稅務居民,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只要家族信託基金中不涉及美國資產或商業行為,雙方都無需繳納任何美國稅。如果委託人移民美國,則該委托人需對信託資產產生的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
不可撤銷的無權信託
適用人群:委託人移民美國,並且在創建家族信託基金、投入資產後願意放棄信託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以此來避免美國遺產稅。美國稅法規定,無權信托在所得稅方面的一般原則是作為「以個人為單位的法人實體」,即在這種情況下,家族信托基金被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美國受益人需繳納收入分配部分的所得稅並且提交3520表格,通常受益人都是低收入人士。如果受益人中有非美國報稅人,那麼他分配到的收入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
不可撤銷全權信託
適用人群:委託人移民美國,希望避免遺產稅,但是不想放棄對家族信託基金的控制權。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於委託人設立的是不可撤銷信托,將被視為放棄了對信托資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就是第二種提到的信託)。但是在這里存在一種例外。當不可撤銷信托的起草是為了將委托人視為所得稅目的的資產所有者,而不是出於遺產稅目的時,不可撤銷信託可以被視為稅收透明體,即所得稅由委託人負擔。這些不可撤銷的全權信托被稱為 “故意有缺陷的設保人信托”。
投資年金計劃或人壽保障
在移民美國前,高凈值人士可以考慮購買年金計劃或人壽保障。香港的終身人壽保險或長期儲蓄保險Endowment,如果配置得當,可以享受免稅增長和免稅分配的好處,因為保單中的資本增值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香港保險保單有更多的提取選項比如用香港保險保單做抵押向銀行或保險公司貸款等,大大增加現金流。家族信託基金里的財產保護獨立於任何受益人及委託人而存在,任何人無法動用資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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