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不同,能夠代表眾多香港保險公司。香港保險經紀人能夠代表客戶提供建議,選擇最合適的產品。大的保險經紀公司集團式經營,提供「一站式」的理財服務及全面支援,包括移民、按揭、證券、信託等轉介。
Kerri Lu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碩士學位。長期保險及投資相連保險持牌人,香港強積金中介人,在GOBEAR網站上刊登自己的香港理財文章,現在集團式經營的保險經紀公司任職,從事理財規劃的工作。我註重為中產家庭和高凈值家庭策劃財富增值,財富保全。在婚姻和傳承中利用保單的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身份保存財富,把資產傳承給想要傳承的人。了解大眾移民國家的稅法,希望用專業的知識在保單的節稅和傳承中提供建議。
服務範圍:
香港保險保單檢討
香港保險產品比較
香港基金表現檢討
保險金信託服務轉介
內地的保險金信託有分1.0、2.0和3.0模式,直至現在,保險金信託3.0也沒有能實現。但香港的家族信託基金已經可以做到3種模式。保險金信託3.0在稅務規劃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在國內或國外,先設立家族信託,再把資產轉移家族信託中。
傳統1.0模式
在傳統的1.0業務模式下,委托人自行投保並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障或年金計劃的保單受益權或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委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經過受保人同意,將信託公司變更為保單受益人,當保單約定的賠付條件達到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中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將信託財產及收益逐步交付給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此種模式綜合了信託和保險的優勢,同時也可以降低家族信託的設立門檻。
升級版2.0模式
保險金信託2.0模式是基於1.0操作模式的升級版。在保險產品和信託產品均成立後,經過受保人同意,將投保人、保單受益人均變更為信託公司,在保單存續期內,由信託公司利用信託財產繼續代為繳納保費,並作為保險受益人,受託管理和分配保險金。由於後續投保人變更為信託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後保單作為遺產被分割或者作為投保人財產被強製退保等風險。
全方位3.0模式
保險金信託3.0模式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資金設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購買保險,信托公司作為受託人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3.0模式可以從投保階段、保單持有、理賠之後三個維度為客戶的保單提供全方位託管服務,也可以實現將投保品種由傳統的人壽保障擴大為多種保險類別,讓保險成為信託財產資產配置的組成部分,進一步發揮保險金信託在實現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
模式 | 優點及缺點 | 適用場景及解決問題 |
保險金信託1.0 | 管理費用從收到身故保險金開始支付,節省信託管理費用 | 主要是實現受益人的財產保護問題,在投保人、受保人身故以後代替投保人分配並管理受益人的資產 |
保險金信託2.0 | 需要把投保人更改為信託公司 | 實現投保人的財產保護問題,家族信託在欠債前設立,即使投保人破產,資產仍然保全 |
保險金信託3.0 | 以資金設立信託基金,直接滿足委託人財產保護意願;擴大投保品種,實現全方位托管服務,收費最高 | 信託公司需要具備一定的投資能力,除了持有保險,有可能是持有股權再購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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