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給子女或孫子女購買的香港保險,投保人比受保人年齡大,或會先於受保人去世。投保人去世,保單價值會按投保人的遺產繼承,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優先繼承,在內地即父母、配偶、子女,在香港則是配偶和子女。對於大額保單而言,復雜家庭可能有更多的遺產繼承人,事先設立後備投保人的好處是,確保香港保險的資產定向傳承。
什麼是後備投保人協議?
所謂後備投保人協議就是在原投保人還在世的時候,指定一個在自己身故後的新投保人。新的投保人將接收和承擔原投保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比如支付保險費、更改受保人及受益人、保單貸款甚至提領保單現金價值。所有投保人和受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單都應該設定後備投保人,特別是為子女,為父母購買的香港保險,避免成為遺產被分割。
香港買保險設立後備投保人的好處,有身故保費豁免不用設立後備投保人?
其實後備投保人服務的好處體現在保單現金價值的歸屬問題。在一個投受保人不為同一人的保單中,當投保人身故時,原保單的現金價值需要指定一個和原受保人有可保權益的人保管,這個人可以是被保人自己。保單豁免是指投保人達到豁免條件後(比如身故),由保險公司代交後續所有的保費。豁免功能只解決投保人身故後保費來源的問題,並不解決保單價值的歸屬問題。以下有兩個不設後備投保人的例子:
例子:假設王先生和王太太是重組家庭,王先生和王太太各帶一個孩子共同生活,早年王先生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份香港保險作為子女教育基金,已經供款完畢。突然王先生去世了,在沒有後備投保人的情況下,這份香港保單作為遺產處理,王先生的父母,王太太和孩子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除非王太太的孩子放棄遺產繼承權,就看法院認定是否有撫養關系了而繼承遺產了。
同樣,王先生的父母給孫子買了一份香港保險作為子女教育基金,投保先於受保人去世,王先生有三個兄弟姐妹,在沒有後備投保人的情況下,那麼這份香港保險的保單價值就由王先生和三個兄弟姐妹均分。
後備投保人的作用相等於遺囑
早期的香港保單可能沒有後備投保人服務,投保人可以以訂立遺囑的方式,把保單價值傳承給想要傳承的人。在子女可能有離婚風險的情況下,更適合訂立遺囑,因為遺囑可以確定只傳承子女一人,與配偶無關。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贈與財產未指定只歸一方所有是夫妻共同財產,後備投保人也未能指定香港保單價值與配偶無關。
決定香港買保險很關鍵的因素是香港保險具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功能,包括投保人無行為能力代領,投保人或被保人身故的財富傳承問題,相當一部分可以代替保險金信託。在過往的香港保險保單,希望重新設立後備投保人,請咨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