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儲蓄型保險比其他國家的儲蓄型保險有更多的資產隔離和財富傳承功能,這些功能都是通過設立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實現的。香港的保障型保險較為簡單,父母為自己購買人壽保障,只需設立父母為投保人和受保人,子女為受益人,子女長大以後,隨時可以轉換投保人。儲蓄型保險則較為覆雜,在投保人可以在生前決定,在投保人身故以後,保單是繼承財富或身故賠付。子女及其後孫子繼承保單我們一般會建議設立後備受保人的做法。
保單持有人(Policy Owner)──亦作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約的人,三者之中擁有支配保單的權力,包括更改受保人/受益人、行使分拆保單、提取保單現金價值和退保等。香港法例規定保單投保人必須年滿18歲,若投保人身故,保單受保人就會變成新投保人,若受保人未滿18歲,保單終止,身故理賠金派發保單受益人
受保人(Insured)──指受到保單保障的人,可以同時是投保人。若受保人並非投保人本人,則受保人需與投保人存在「可保權益」。一旦投保人身故以後,儲蓄型保險的受保人就會成為新投保人,而後備受保人就會成為新受保人,保單可以代代傳承下去。
受益人(Beneficiary)──指當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例如不幸身故),將會收到賠償的人;而受益人可多於一人。如投保人,同時是受保人和受益人,當他/她不幸身故時,賠償將會成為遺產;如並沒有立下遺囑,遺產一般會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依次序分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法律上的可保權益
「可保權益」的意思,就是如果受保人不幸患病、受傷、甚至死亡,會引致保單持有人在情感及經濟上的損失。一般而言,與投保人有血緣或固定家庭關係的人,例如配偶、18歲以下的子女等都會有可保權益。
除了上述提到的血緣或固定家庭關係,在某些情況下,你的債務人、生意合夥人、公司重要員工等都可以有可保權益,令你可以為他們投保,但是否接受投保就要視乎不同保險公司的決定。
人壽保障例子:
公司覺得生意合夥人很重要,希望為生意合夥人投保人壽保障,那麼就以公司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生意合夥人作為被保人,生意合夥人並不享有身故利益和供款義務。
父母覺得自己很重要,希望在身故後為未成年子女提供財務保障,那麼父母就是投保人和受保人,子女為受益人,即使父母離婚後也不會改變保單的可保權益。現時香港人壽保障的身故理賠金賠付可以設立每月支付,更好地安排遺產直至子女成年,能獨立工作。
儲蓄型保險例子:
父母把財產留給子女有很多方法,終身人壽保險是其中一種方法,當然,患病後就難以再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了。香港的儲蓄型保險有很多的資產傳承功能。儲蓄型保險開始的時候一般設立父母為投保人和受保人,子女為第二受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身故以後,子女為未成年,作為受益人領取身故理賠金,子女若年滿18歲即可繼承保單。如果夫妻一方是第二受保人或者第二投保人,那麼父母都身故後,子女才能領取身故理賠金。很多發達國家對人壽保障身故理賠金豁免遺產稅。
香港儲蓄型保險還有一個特點是無限次轉換受保人,假設公司幫員工投保儲蓄型保險作為雇員福利,在雇員離開以後,公司更改受保人為新雇員,這份儲蓄型保險仍然是公司資產。
年金計劃例子:
年金計劃是投保人的資產,保障的是受保人生存時的自由現金流。因此,受保人生存時,年金派發給投保人。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投保年金計劃,把自己設立為年金計劃的投保人和受保人,由自己領取年金。當年金未領取完,投保人已經身故,年金計劃的受益人,即是配偶或子女就領取余下保證期的年金。像儲蓄型保險的身故理賠金一樣,配偶或子女並非這份年金計劃的投保人,因此,在繼承年金收益後沒有退保的權利。合理設計儲蓄型保險的受保人和受益人非常重要,避免保單資產跌入法定的遺產繼承人中,法定程序的資產分配可能並非投保人的意願。
文章標簽:定期人壽保險Term Life保費及續保年期 終身人壽保險Whole Life保費、分紅及保單貸款 分紅保單Endowment利率、退保年期及保單貸款 即期年金/延期年金